關于印發《江蘇省糧食倉儲物流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財規〔2020〕12號
各市、縣(市)財政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有關單位:
為推動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建設及產業發展,規范江蘇省糧食倉儲物流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63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74號),我們制定了《江蘇省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江蘇省糧食倉儲物流及產業發展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建設及產業發展,規范江蘇省糧食倉儲物流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63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7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省財政統籌中央商品糧大省獎勵資金和省級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扶持我省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建設和產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導、突出重點、規范運作、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主要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負責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下達專項資金預算;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重點績效評價等。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主要負責: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執行和績效管理;建立專項資金項目庫,組織項目申報、審批和驗收管理;提出專項資金分配使用建議;檢查督促項目實施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編制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自評等。
第二章 支持范圍與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
(一)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企業的糧食倉儲設施建設、維修、改造,優先支持承擔地方政策性糧食收儲任務、抗災救災保障任務的企業倉儲設施建設;
(二)具有完整產業鏈的糧食物流產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
(三)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企業的糧食烘干機等重要倉儲設備配置;
(四)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企業的倉儲信息化系統建設和重大科技研發及應用;
(五)糧油品牌創建及其他經批準的糧食倉儲物流項目。
省財政廳會同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每年度工作重點,結合專項資金總量,統籌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各事項的額度。
第六條 專項資金對糧食倉儲設施建設、重要倉儲設備配置、糧食倉儲信息化系統建設等項目,按照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其中,蘇北地區不超過投資額的45%,蘇中地區不超過投資額的35%,蘇南地區不超過投資額的25%。
第七條 專項資金對糧食物流產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糧食倉儲重大科技研發及應用、糧油品牌創建等項目,給予一次性定額補助。
第三章 資金分配、使用與管理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主要采取項目法分配,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建立省級項目庫,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并對項目庫進行滾動管理。
第九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項目申報評審結果,結合以前年度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情況,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經省財政廳審核,按程序報批后下達。
第十條 專項資金下達后,各市、縣財政部門應會同糧食部門,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一條 各級糧食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加強項目實施管理,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嚴格按照項目實施方案組織項目實施。項目承擔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標準、資金預算、目標任務等。因客觀原因確需變更的,按原程序重新報批。如發生項目變更、中止或撤銷等,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財政廳批準后,調整或收回專項資金。
第四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各級糧食部門應加強資金績效管理,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加強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管理,并按有關要求開展績效評價。必要時省財政廳會同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重點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將作為專項資金支持政策調整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各市、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局和項目承擔單位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并接受社會監督。對違法違規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相關人員,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15〕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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